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

   日期:2024-04-25 11:15:46     来源:初中升学网    浏览:    

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要求如何?以下是初中升学网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发布的江西技校设立审批办法! 

江西技校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促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5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技工院校的新设、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办学,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明确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专门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技术学校。从办学层次分类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从办学性质分类包括公办技工院校、民办技工院校。

第三条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的新设、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办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技师学院的新设、分立、合并、更名与终止办学,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立技工院校应事先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需要机构编制予以保障的还应事先征求同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第四条 设立技工院校,应当适应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注重质量。

第五条 设立技工院校一般应遵循从技工学校到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逐级申请设立的原则;按技师学院标准建设的学校,可直接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

申请联合举办技工院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院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设立技工院校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办学经费、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具体设置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执行,其中,学校独立产权的校园占地面积和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应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一半以上。

设立民办技工院校还应当符合《江西省民办技工院校设立条件》(附件1)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七条 民办技工院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由举办者自主选择。

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技工院校,申请人应当按照《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准备申请材料,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政务服务网人社专区或各级人社服务窗口,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申请。

民办技工院校设立一般分为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在筹设期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动,不得发布招生简章,不得进行招生宣传。

第九条 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设置标准和设立条件,按照《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评审表》(附件3),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办学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审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无问题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批准;技师学院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批准设立的,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复,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院校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不同意筹设的或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评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批准设立或升格满3年的技工院校进行办学情况评估,对达不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依法依规降至相应办学层次,技工学校依法依规停止办学。

第十条 技工院校经批准设立后,应根据办学性质依法到机构编制、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分立、合并的,应当做好财务清算,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妥善安置学生。公办技工院校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民办技工院校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按照新设技工院校的程序办理。

技工院校分立、合并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技工院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等事项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材料按照《江西省技工院校变更申请材料清单》(附件4)要求提供:

(一)公办技工院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由学校举办者提出。

(二)民办技工院校变更举办者,由举办者提出,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变更举办者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予以责令变更。

民办技工院校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事项,并向社会公示公告。

办理变更举办者、办学地址的,应当组织专家组按规定的设置标准和设立条件进行重新核准办学条件。

变更办学许可证信息的,应当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申请增设校区的,按照申请变更办学地址的程序办理。申请增设校区的技工院校应当具有较强的办学实力,所增设的校区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和设立条件,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其办学活动由申请的技工院校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申请设立分校的,应当单独申请办学许可,按照新设技工院校办理,并到登记机关进行分校或分公司登记。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应当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按照《江西省技工院校终止办学申请材料清单》(附件5)要求提供。

技工院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发布拟终止办学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办学方案,妥善解决在职教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稳妥安置在校学生。

第十九条 公办技工院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进行终止办学,并予以公告。

民办技工院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终止办学时,应当依法组织财务清算,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5〕45号)、《江西省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5〕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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